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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历史上行政制度与行政建置中极为特殊的现象与几位复杂的问题,完全意义上的侨州郡县,需具备三要素,即①原州郡县的陷没与侨置,而侨置应“皆取旧壤之名”;②侨流人口的存在;③“侨置牧司”亦即行政的初备。侨置制度并非东晋南朝所独有,,侨州郡县的普遍设置乃至成为风气,侨置制度的发展、完善乃至成熟,则推东晋十六国南北朝时代;儿相对于十六国北朝,东晋南朝的侨置制度与侨州郡县又尤为正规、普遍。
侨州郡县在东晋南朝普遍设置,乃至成为经久不废的制度,①与侨流人口的大量存在及其地域乡里观念的深固,与其迁徙及定居过程中结成乡族集团形式密切相关;②与正统观念密切相关;③与讲究郡望的社会风气密切相关;④与当时的政治、经济与军事情势等因素密切相关。由于产生背景与成立原因复杂,东晋南朝侨州郡县的设立情形也相应地多种多样,计其初立之一,有:①处侨流而立者;②备职方而立者③招诱侨流而立者;④位置失地官吏而立者;⑤出于军事需要而立者。
十六国北朝特别是十六国,汉族以及其他非统治民族的非汉族之频繁而大规模的人口流动,是由胡族统治者实施的,并且以强制迁移性质为主,强制迁移的目的,是以之为兵、用之耕耘。而十六国北朝移民的性质、地位、目的、政策,使得长期、普遍、广泛设置于东晋南朝的侨州、侨郡、侨县,在十六国北朝境内,总体上说,是不长期、不普遍、不广泛的;十六国北朝特别是十六国的多数侨州郡县,是既无土地也无人民。如此,十六国北朝的“侨流人口”、“侨州郡县”,更为切实、妥当的称法是“流动人口”、“虚州郡县”。
1.东晋十六国南北朝时代,南北各国纷纷侨置州郡县,在此过程中,侨置制度也走过了发展、完善以至成熟并逐渐萎缩的历程;而比较东晋南朝与十六国北朝的侨州郡县,则东晋南朝侨州郡县的设置更加正规、普遍,侨置制度也更加典型。[14]
何谓正规的侨州郡县?《隋书·食货志》云:“晋自中原丧乱,元帝寓居江左,百姓之自拔南奔者,并谓之侨人。皆取旧壤之名,侨立郡县[15],往往散居,无有土著”;又《宋书·州郡志·序》:“自夷狄乱华,司、冀、雍、凉、青、并、兖、豫、幽、平诸州一时沦没,遗民南渡,并侨置牧司,非旧土也。”分析上引,笔者以为完全意义上的侨置,起码应具备如下三个要素:其一,原州郡县的沦没与侨置,而侨置应“皆取旧壤之名”;其二,侨人即所谓“遗民南渡”者的存在;其三,“侨置牧司”亦即行政机构的初备。而东晋南朝侨州郡县的产生,就与此三个要素在当时所具备的社会意义密切相关。
2.土断
东晋、南朝整理户籍及调整地方行政区划的政策。其主要精神是划定州、郡、县领域,居民按实际居住地编定户籍,故称土断。
西晋时已出现土断概念。晋初司空卫瓘主张恢复汉代乡举里选法。户籍都按住地编定,取消客籍户,选举由乡里评定。这是针对九品中正制的弊病提出的。东晋、南朝的土断则是针对当时侨人和侨州郡而实行的政策。
西晋末,北方人民大量南流,东晋建立后,政府设立了许多侨州、侨郡、侨县予以安置(见侨州郡县)。他们只在这种侨立的地方机构登记,称为侨人。侨人的户籍称为白籍,不算正式户籍,入白籍者不负担国家调役(见黄籍)。侨人有的相对集中,有的居住分散,“十家五落,各自星处,一县之民,散在州境,西至淮畔,东届海隅”。他们虽在侨县登记户籍,却不住在侨县寄治的地方。侨州和它所属的郡县也不是都在一处,有的相距很远,管理极为不便。侨州、郡、县开始也只是办事机构,并无实土,所以仅在晋陵(今江苏常州一带)一郡就有侨立的徐、兖、幽、冀、青、并六州的十多个郡级和六十多个县级机构。各州侨人既和原来的江南土著百姓杂处,又彼此相互混居,却分属于不同的州、郡、县管理。流民南下之初,多数还想重返故里,所以莫不各树邦邑,思复旧井。而且流人初到,并无产业,为了安抚他们,凭借他们的武力为北伐资本,也不能不给以优复特权。但北伐多次失败,重返绝望,居处既久,人安其业。侨人中的上层已多占有田园别墅;下层的除了沦为部曲、佃客、奴婢者外,也通过开荒或其他手段取得少量土地,成为自耕农民。他们与土著百姓生活无异而负担不同,容易引起侨旧矛盾。而且许多江南农民也逃亡而变成豪强私附。这些都不利于东晋政府的统治,因此东晋政权在江南站稳脚跟之后,便要实行土断政策。
土断政策的中心内容是整理户籍,居民不分侨旧,一律在所居郡县编入正式户籍,取消对侨人的优待,以便政府统一对编户齐民的剥削。为了编定统一户籍,必须划定郡县疆界,取消一些流寓郡县,同时从南方旧郡县的领土中分割出一部分作为保留的侨郡县的实土。又调整其隶属关系,或把新获实土的侨郡县交旧州郡领导,或把旧郡县割归新立的侨州郡管辖,使州郡与所属郡县不至于相互隔越。与此同时,清查隐匿漏户,把逃亡农民和由豪强隐占的私属搜括出来,充作政府的赋役对象,这也是土断的重要目的,而在南朝后期更为侧重。
东晋的第一次土断是在成帝的咸和年间(326~334)。以后东晋及宋、齐、梁、陈历代都进行过土断,见于记载者共有十次。其中最著名的哀帝兴宁二年(364)由桓温主持的“庚戌土断”(以三月初一庚戌下诏。故名)和安帝义熙八年至九年(412~413)由刘裕(即宋武帝刘裕)主持的“义熙土断”,都以严格执行见称。庚戌土断时,晋宗室彭城王司马玄因藏匿五户被下狱治罪;义熙土断时,会稽大族虞亮因藏匿亡命千余人被处死。
土断受到侨人及一些大族的反对,士族害怕丧失作为北来高门的标帜,百姓则深知从此要负担沉重的调役,所以宋孝武帝时,雍州刺史王玄谟要土断雍州侨民,侨居雍州的河东大族柳氏带头反对,宋政府以百姓不愿属籍,停止实行。即使以严厉著称的义熙土断,也把在晋陵界内的徐、兖、青三州流人除外,因为这三州流人正是组成刘裕的基本武力北府兵的主要成分,刘裕不能不考虑他们的利益,在土断时保留部分侨州、郡、县,并从南方原有州郡中划出部分土地来归它们管辖。这是照顾侨人大族利益的措施,也是一部分北来大族赞成土断的条件。
土断结果使政府增加了收入和兵源,“财阜国丰”;侨人则加入了负担调役的行列,从此由北人变成了南人,客观上加速了南北人民的融合。由于每次土断都不能彻底,遗留下一批没有著籍的侨人;又由于北方流人不断南下,新的侨人和侨郡县不断出现,所以土断政策继续推行,贯串整个东晋、南朝。
侨置制度出现的原因主要有:
一、国土沦丧,大量侨流民众的出现;
二、王朝必须维护华夏正统的观念;
三、彰显规复失地的决心;
四、高标郡望门第的风气
五、重视地域乡里的观念,
六、政治、军事与经济多方面因素的具体考虑。
诸多的理由,使得东晋南朝在南方广泛设置侨州郡县。
完全意义上的侨置,起码应具备如下三个要素:
其一,原州郡县的沦没与侨置,而侨置应“皆取旧壤之名”;
其二,侨人,即所谓“遗民南渡”者的存在;
其三, “侨置牧司”亦即行政机构的初备。
东晋、南朝所设的侨置郡县在隋统一后,完全废除。
唐朝国土辽阔,边疆郡县常遭攻袭,也设立侨置郡县安置沦陷土地的百姓。据旧、新《唐书·地理志》及《太平寰宇记》等考之,当时若静边州都督府及诺州、祐州、德归、廓川、归定一类以蕃胡所置侨都督府、州、县,合有上百个,寄在北方边境如灵州、庆州、凉州、幽州诸州及宁朔、朔方、回乐、温池、怀安、良乡、潞县、范阳、昌平、蓟县、安次诸县境内;安史乱后渐废。此种侨都督府、州、县,虽与东晋南朝意在表示正统的侨州郡县性质不同,但同为侨置则一也。
宋元之际,疆土分裂,多方对峙,也设有侨州。据元姚燧所撰《邓州长官赵公神道碑》云:乙未(宋端平二年1235年),蒙古徙邓(治今河南邓州市)、均(治今湖北丹江口市西北)、唐(治今河南唐河)三州民至洛阳西,以邓州治长水县(治今河南洛宁西),均州治永宁县(治今河南洛宁),唐州治福昌县(治今河南宜阳西);明年,襄樊(治今湖北襄樊市)亦徙洛阳。癸丑(宋宝祐元年1253年),又尽还徙邓、均、唐、襄樊诸州民实南;而宋已于襄樊、均设重兵,民还者无所归,乃于邓州(治今河南邓州市)北侨治襄樊,州西侨治均州。此诸州的侨置,与东晋南朝侨州的性质也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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