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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服装(交通行政执法服装)

发布于:2022-11-15 作者:沫沫 阅读: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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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山东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 推进规范文明执法,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0〕299 号)精神,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领域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

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单位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工作。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综合行

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配发范围、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在预算定额标准以内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不得扩大着装范围,不得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不得提高配发标准。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督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规范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严肃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

第五条 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所需经费,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列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六条 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采购,由省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中制式服装采购应当预留制式服装采购预算总额的40%,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国家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配发范围

第七条 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或所属执法机构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件且直接面向执法对象开展执法工作 的在编在职人员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其他人员不予配发。

第八条 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确定本单位配发人员名册,包括配发内设或所属执法机构名称、人员姓名、职务、行政执法证号等,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并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逐级报上一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审核。

第九条 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确定本单位配发人员名册时,应当结合部门执法工作实际,按照“三定”规定和配发范围,从严审核确定可以配发的内设或所属执法机构和具体配发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确保配发人员直接面向执法对象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能。严格区分一线执法人员与行政办公、人事财务等内勤人员,切实保障一线执法人员着装。

省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强化工作指导,全面评估审核本领域本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配发范围,汇总配发人员信息并报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确保配发人员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件,符合配发范围。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部门审核确认的配发人员名册、配发种类和标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保障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所需经费。

第十二条 已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时应当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

四川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什么时候发放

2021年7月1日四川省发全国统一行政执法制式服装。换发全国统一行政执法制式服装是新时期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是扎实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全体执法人员要站在新的起点上,始终围绕全区中心工作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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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着装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执法队伍整体形象,加强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打造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所属执法人员(含镇街、管区、功能区执法中队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穿着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

第三条在工作时间,执法人员通常着执勤服;参加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时着常服。

第四条执法人员在辞职、调离执法岗位或者被辞退、开除等情况时制服按相关规定上交。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尤其是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穿着制式服装,非工作时间或特殊情况着便装。女执法人员怀孕期间可以着便装。

第六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制服按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穿着的非制式服装不得外露,衬衣扎于裤内,不得在制服外穿便服,不得佩戴执法标志以外、与执法无关的其它标志、徽章、首饰等。

(二)夏短袖制服及长袖制服,主要用于日常办公及外勤,下摆扎入裤内,内穿单色背心且不得高于第一个衣扣。

(三)春秋茄克式执勤服及冬茄克式执勤服,主要用于日常办公及外勤。穿着春秋茄克式执勤服时内穿制式衬衣系领带;穿着冬茄克式执勤服时,内衣领不得外露且颜色与执勤服颜色保持一致。

(四)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与制服配套的帽徽、肩章、胸徽、号牌、领花等标志标识必须佩戴齐全,标志标识不得混戴,着制式皮鞋或黑色皮鞋,系配发内腰带。

(五)执法人员着装时,应保持制式服装整洁,不得歪戴帽子、披衣敞怀、挽袖卷裤;除工作需要或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六)执法人员不得纹身、染彩发,执法时不得赤脚或者赤脚穿鞋、穿拖鞋;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烫发、蓄胡须;女队员发辫不得过肩、不得散发、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化浓妆。

(七)执法人员着制服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公务需要外不得进入酒店、娱乐场所等营业性娱乐场所。

(八)执法人员上岗执法前要整理着装、检查装备、带齐执法文书、票据和《行政执法证》。

(九)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要仪表端庄、举止规范、精神饱满,执外勤时人员服装必须统一;徒步巡查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纠正违章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

(十)重大活动执法保障,或需设置固定岗、形象岗执法保障,执法人员需统一穿着反光背心。

(十一)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好制服、肩章、臂章、胸徽、号牌、领花等,不得变卖、赠送、出租、抵押、伪造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给他人。

第七条除在办公区域、宿舍或其他不适宜戴大檐帽的情形外,应当戴大檐帽。

(一)带帽时帽檐与眉同高,帽饰并拢并保持水平,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二)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可以将大檐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大檐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第八条除执行任务需要外,统一换装时间由局办公室根据气候变化报请局领导同意后发布。

第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执法人员,视情节分别给予责令纠正、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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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行政执法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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