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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货、倒货、窜货是一个意思,和串货不是一个意思。
冲货,又被称为倒货、窜货,是指由于经销网络中的各级代理商、分公司等受利益驱动,使所经销的产品跨区域销售,造成价格混乱,从而使其它经销商对产品失去信心,消费者对品牌失去信任的营销现象。
串货,是指不同的市场供给寡头,为了实现对市场资源的有效控制,而在不同的区域和需求环境当中,利用市场机制的缺陷和漏洞,就某一特定的商品供给对象,采取了违背市场法则的手段和工具,有目的地打击彼此的供给体系和有效需求体系,达到完整控制市场有效资源的目的。
扩展资料:
串货的原因主要有:
1、供货商给予中间商的优惠政策不同。
2、供应商对中间商的销货情况把握不准。
3、辖区销货不畅,造成积压,厂家又不予退货,经销商只好拿到畅销市场销售。
4、运输成本不同,自己提货,成本较低,有窜货空间。
5、厂家规定的销售任务过高,迫使经销商去窜货。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冲货
百度百科——串货
在游戏里低价买进高价卖出。例如csgo倒货就是低价买进高价卖出游戏装备,比如你在社区看到一把枪的皮肤是400,然后你就买下来了,再500卖出去,你就赚了100,这就叫倒货。
生意上的捣货就是某地区一产品经营良好,他人看中利润,从外地进批同样的货.低价销售批发.中间挣差价.做法就是捣货!
冲货,又被称为倒货、窜货,是指由于经销网络中的各级代理商、分公司等受利益驱动,使所经销的产品跨区域销售,造成价格混乱,从而使其它经销商对产品失去信心,消费者对品牌失去信任的营销现象。
按照性质分类,可分为3类:
1、恶性窜货:经销商为了牟取非正常利润,蓄意向非辖区倾销货物;
2、自然性窜货:一般发生在辖区临界处或物流过程,非供销商恶意所为;
3、良性窜货:经销商流通性很强,货物经常流向非目标市场。
扩展资料
一、倒货的危害
1、一旦价格混乱,将使中间商利润受损,导致中间商对厂家不信任,对经销其产品失去信心,直至拒售;
2、供应商对假货和窜货现象监控不力,地区差价悬殊,使消费者怕假货、怕吃亏上当而不敢问津;
3、损害品牌形象,使先期投入无法得到合理的回报;
4、竞争对手品牌会乘虚而入,取而代之。
二、倒货的表现
1、分公司为完成销售指标,取得业绩,往往把货销售给需求量大的兄弟分公司,造成分公司之间的窜货;
2、中间商之间的窜货:甲乙两地供求关系不平衡,货物可能在两地低价抛售走量流转;
3、为减少损失,经销商低价倾销过期或即将过期的产品;
4、更为恶劣的窜货现象是经销商将假冒伪劣商品与正品混同销售,掠夺市场份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冲货
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认为业务员利用其作为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倒卖货物赚取差价,数额较大,属于侵吞公司货款,则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认为业务员与公司之间为代理关系,或者认为倒卖货款所赚取的差价不属于公司的财物,那么业务员的行为则因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和客体要件而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律分析
一、业务员的行为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业务员利用其作为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倒卖货物赚取差价,侵吞公司货款,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其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二、如果认为职务侵占罪所指的“单位所有的财物”应当指的是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那么倒卖公司货物的可得利益不属于单位所有的财物。该业务员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因此,不能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三、由于业务员与单位的关系比较特殊,如果认为他们的关系并非严格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而应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代理关系,那么业务员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不能按照职务侵占罪定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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